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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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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这是禁止证券公司对客户的买卖证券损益进行承诺,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的损失进行保底,也不得保证客户的收益。
很多投资者对此不能理解,证券公司愿意和投资者签订协议,承诺投资的收益,控制投资者的损失,这是投资者跟证券公司的个人行为,证券公司既然不是国有企业,当然不会损坏国家利益,他们愿意承担这个义务,法律为什么要做严格的限制?是否是政府把公权力过多的伸向私人领域?市场经济就是你情我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关政府什么事?
其实,证券公司要做经纪业务时,只是客户的代理人,按照投资者的指令进行买卖,收取合理的佣金。对于证券交易的的收益与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享有及承担。这是证券经纪业务中风险自负原则的体现。如果证券公司向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表面看是证券公司跟投资者的个人约定,与公权力无关,但从长远上来看,将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
首先,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作出承诺,会造成证券公司之间的不当竞争,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各证券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客户不仅会降低佣金,而且会对投资者作出各种不当的承诺,在恶性竞争中,这些承诺会越来越高,最后证券公司实际无法承担。其次,证券公司对客户作出的收益保证或者损失弥补承诺,会对投资者产生诱导结果,促使投资者作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决定,助长其在证券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反正亏损了有人赔,交易风险有证券公司承担,投资者没有后顾之忧,会更不顾后果的去交易,从而使市场更加动荡。最后,假设所有投资者都得到证券公司不损失的承诺,而在一定时间内,证券市场总有盈利和亏损,如证券公司对损失作出承诺,也就是说亏损的人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索赔,盈利部分,实际是证券公司要进行赔偿的部分,那么证券公司肯定无法长期维持下去,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纠纷不断,诉讼连连,破产的证券公司会接二连三。
正为了避免证券市场的上述问题,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的损失进行保底,也不得保证客户的收益,从表面上看是干涉了合同自由原则,但从实际上是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