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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在投资股票、基金时的限制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19-10-22   217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根据该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投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根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不能投资股票。

 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第三条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根据该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可以购买开放式基金(包括本公司管理的),但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三、另外,证监会于2012年4月20日公布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拟取消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封闭式基金的限制,并明确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但该规定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待其正式公布施行之后,《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