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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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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盛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股民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公司2012年6月9日公告的王琴霞等148名小股东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虚假陈述请求民事赔偿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现已全部结案。截止2012年12月7日,公司先后收到法院送达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00286号至第00289号、第00300号、第00307号至第00312号、第00336号、第00337号、第00353号、(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00号、第00156号至第00158号、第00160号、(2012)西民四初字第00243号至第00363号、第00379号至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共148份,公司与上述148名原告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王琴霞等148名股民共支付12,958,424.00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若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仍不能付款,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148名原告自行负担。
4、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至此,公司虚假陈述案仍有一件因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途中,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关于债权人变更的公告
2012年12月7日,公司分别接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路支行等4家银行(以下简称“金融债权人”)联合发来的《资产转让通知》,告知公司以下事项:
(1)上述金融债权人已分别与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签署合同,依法将其对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本金14539.58万元及根据原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罚息等)及所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2)公司自收到《资产转让通知》之日起,应分别向中国长城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履行主债权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