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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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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5日下午,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四通高科)虚假陈述索赔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代表原告出庭参加审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们因被告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也提交了五十多份证据予以答辩。庭审中,被告承认并确认其虚假陈述事实、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计算方式,但对案件中证券公司的交易清单能否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原被告双方展开剧烈的辩论。
一、 证券公司的交易清单能否证明原告的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的交易记录必须由证券登记部门出具,证券公司营业部门出具的交易记录、对帐单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代理人认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的法定代理人,是股票的托管方,其出具的交易记录、对帐单能清楚准确确认原告的交易及持股情况,其出具的交易记录、对帐单是原告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明。
二、 是否存在系统风险?
被告罗列了十五支股票证明在2000年到2003年股价是下跌的,存在系统风险。原告代理人认为:系统风险是与市场整体运行相关联的,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宏观经济状况变化引发的风险,被告要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必须先证明存在系统风险的事由,单单罗列十多支股票下跌是证明不了存在系统风险的,在相同期间,原告代理人也举出了股价一直上涨的万科、中集等股票。
三、 原告损失是怎样造成的?
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被告亏损及退市造成的。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公告了其大量的银行贷款,这种“借新还旧”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肯定会引起原告的警觉,原告不购买被告股票,就不会造成损失,因此,被告的虚假陈述造成原告的损失。
四、 虚假陈述对股价有没影响?
被告认为,该虚假陈述的贷款对其业绩影响不大,不会影响股价。原告代理人认为:证券市场是个信心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作为证券市场一方主体的上市公司,其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虚假陈述,对上市公司本身、对证券市场的伤害,是致命性。一个上司公司一次亏损没关系,下次还可以赚回来,实在不行,还可以卖掉,但是你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你说亏损,实际是赚钱,你说赚钱,实际上是亏损,投资者依此判断的前提不存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怎能有信心?这种信心才是影响股价的重要因素。
经过双方的剧烈辩论,由于双方调解方案相距太远,双方达不成调解,法院将改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