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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苑造假 中弘买单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19-10-22   119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2010年4月29日中弘地产(000979)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5号),证监会认定科苑集团:1、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2、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3、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4、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5、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重大担保。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科苑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吴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周润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7]50号批准证书批准,于1997年8月18日由安徽宿州科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科苑集团原名为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25日更名为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第53号文批准,科苑集团于2000年5月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股票4,000万股,股本由5,400万股增至9,400万股。2006年7月21日,科苑集团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科苑集团用资本公积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7.5股,公司股本由9,400万股增至12,400万股。2009年,科苑集团增发438,273,671股收购中弘卓业和建银国际持有的中弘投资 100%股权和中弘兴业 100%股权,2010年3月3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中弘地产”。

据媒体报道,科苑集团是一家典型的造假公司,曾有媒体以“中国股市又一个造假的‘惊人案例’浮出水面。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包装上市后,就陷入了造假、圈钱‘怪圈’。两任大股东‘接力’造假,掏空上市公司后抽身退出,留下5亿多元银行债务的‘烂摊子’”进行报道。科苑集团2000年上市时实际募集资金约3.88亿元。科苑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说,募集资金将投入L-苯丙氨酸等7个项目,除个别项目外,全部是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中有列入国家级及省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高科技项目,市场前景良好。然而《招股说明书》的不少承诺成了“空头支票”:上市后不久,7个承诺投资项目,就有包括3个项目成了“空头支票”无法实施,涉及金额达1.4亿元。2005年6月16日公司就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媒体还报道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周润南在2005年8月也可能因庆安科技占用科苑集团资金被抓。这次证监会对科苑集团的调查,确认科苑集团自2000年5月发行上市开始,就以自己及安徽应用技术研究所、宿州技术和多个个人名义,采用自营以及委托闽发证券、金新信托、中安投资、恒盛投资理财的方式,采用帐外运作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证券营业部。2000年度,科苑集团投入资金37,005万元,回收资金30,039.92万元,当年投资余额为6,965.08万元;2001年度,投入资金28,300万元,回收资金16,800万元,当年投资余额为11,500万元,累计投资余额为18,465.08万元;2002年度,投入资金700万元,回收资金900万元,累计投资余额为18,265.08万元。在投入的上述资金中,有29,805万元为募集资金。对于上述证券和期货投资行为,科苑集团一直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媒体还报道,

科苑集团的造假行为与东方电子案造假行为非常类似,都是利用募集资金投入证券市场进行牟利,只是东方电子公司是把炒卖股票获利汇回公司充当主营盈利,构成虚假陈述,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科苑集团利用募集资金炒股,还有182650800元未回收,其性质更恶劣,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更直接,但其只受到证监会的几十万罚款,相比一两个亿的损失,只能算是微不足道。科苑集团从上市时的最高价37.66,到造假被揭露最低时的2.18元,股价一路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对于因科苑集团造假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科苑集团必须赔偿。由于科苑集团已改名为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已变更,所以成了“科苑集团造假,中弘地产买单”的现状,但实际上,中弘地产实际控制人在进驻时就已考虑到这方面的成本,已计算进重组成本中,赔偿科苑集团投资人损失也是理所当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对因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因受其造假行为影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其提起索赔。证监会认定科苑集团从上市起就实施造假行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就是其上市日。2005年6月16日科苑集团公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则该日为科苑集团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即在2005年6月16日之前买入科苑集团股票,在2005年6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至今的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的,可以向中弘地产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诉讼,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或公证件、深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科苑集团至卖完之日或至2005年12月31日,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章),委托律师进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