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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证券维权进入了微时代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19-10-22   126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2009年9月9日,五粮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五粮液股价从24.1元跌至21.88元,市值蒸发约84亿元。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五粮液关于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其2007年年报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该录入差错导致营收虚增10亿元;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针对上述行为,证监会做出决定对五粮液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同时对董事长唐桥、前董事长王国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另对五粮液其他6名相关高管给予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

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五粮液董事会秘书彭智辅表示,公司将汲取教训,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处罚结果对于五粮液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相反会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及法人治理结构更为顺畅,对未来发展有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对因虚假陈述遭受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因受其造假行为影响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其提起索赔。五粮液2007年11月30日起未及时披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的事实,2007年11月30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09年9月9日,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此事,则该日为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即凡2007年11月30之后买入五粮液股票,持续持有至2009年9月9日之后才卖出的,或一直持有至今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以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诉讼,需要准备身份证原件或公证件、深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五粮液至卖完之日,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章)。该案的管辖法院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以来,全国掀起了一场场声势浩大的虚假陈述索赔浪潮,在东方电子、科龙、大庆联谊、杭萧钢构、泰格生物、粤美雅等案件中,投资者都胜利获得赔偿,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一定程度得到遏制,投资者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证券市场正向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迈进。对于证券市场中的个别害群之马,投资者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维权的过程中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相信五粮液投资者合法权益会得到保障。证监会对五粮液造假处罚后,全国证券维权律师纷纷响应,在微博上公开征集投资者进行索赔,证券维权进入了微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