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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名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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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可索赔上市公司(2025)
来源: handler   发布时间: 2019-12-09   253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特整理了部分可索赔的上市公司,以便受损投资者维权,名录如下:

可索赔

上市公司

管辖法院

诉讼时效

截止日

投资者可提起索赔期间

奥联电子

(300585)

南京中院

2026.2.21

在2022年12月9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3年2月21日10点52分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国联股份

(603613)

北京金融法院

2026.12.27

2023年12月26日收盘时持有

特发信息

(ST特信)

(000070)

深圳中院

2026.5.8

在2016年4月26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3年5月8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新亚制程

(ST新亚)

(002388)

(两次)

深圳中院

2026.5.31



2027.1.11

在2019年元月1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3年 5月 31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在2022年10月8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4年 1月 11 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浩丰科技

(ST浩丰)

(300419)

北京金融法院

2026.12.28

2023年12月27日收盘时持有

万丰奥威

(002085)

绍兴中院

2027.4.20

在2024年4月19日购进,并持有至2024年4月22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凯撒文化

(ST凯文)

(002425)

深圳中院

2027.5.1

在2022年4月27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4年5月6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盛屯矿业

(ST盛屯)

(600711)

厦门中院

2027.5.18

在2022年4月26日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4年5月20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ST证通

(002197)

(两次)

深圳中院

2027.5.30




2027.4.30

在2024 年 5月 29日收盘时持有


在2020年 1月 1日(推定,付永泰晟款时间)以后购进,并持有至2024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还持有

任子行

(300311)

深圳中院

2027.8.10

在2024年8月9日收盘时持有

中青宝

(300052)

深圳中院

2027.8.10

在2024年8月9日收盘时持有

紫天科技

(300280)

福州中院

2027.9.7

在2024年9月6日收盘时持有

诺泰生物

(688076)

上海金融法院

2027.10.24

在2024年10月23日收盘时持有

晶华微

(688130)

上海金融法院

2027.11.17

在2024年11月15日收盘时持有

福能东方

(300173)

广州中院

2027.12.7

在2024年12月6日收盘时持有

豆神教育

(300010)

北京金融法院

2027.12.21

在2024年12月20日收盘时持有

得润电子

(002055)

深圳中院

2027.12.27

在2024年12月26日收盘时持有

云内动力

(000903)

昆明中院

2028.1.12

在2025年1月10日收盘时持有

新元科技

(*ST新元)

(300472)

南昌中院

2028.3.28

在2025年3月27日收盘时持有

创意信息

(300366)

成渝金融法院

2028.3.29

在2025年3月28日收盘时持有

美晨科技

(300237)

济南中院

2028.4.1

在2025年3月31日收盘时持有

汇金科技

(*ST汇科)

(300561)

珠海中院

2028.3.29

2025年3月28日收盘时持有

东方通

300379)

北京金融法院

2028.4.15

在2025年4月14日收盘时持有

惠伦晶体

300460)

广州中院

2028.4.25

在2025年4月24日收盘时持有

立方数科

(ST立方)

300344)

合肥中院

2028.4.29

在2025年4月28日收盘时持有

微创光电

430198)

北京金融法院

2028.7.28

在2025年7月25日收盘时持有

达华智能

002512)

福州中院

2028.7.29

在2025年7月28日收盘时持有

 

上述可索赔条件、时点最终以法院判定为准。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

电话:(0755)82910800  13802265825(工作时间)

邮箱:zmwlawyer@163.com 

网址: www.zqflw888.com (证券法律网)


 


郑名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维权志愿团专家成员。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开始从事投资者维权工作,成功组织全国十位律师向十家“造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索赔的《众志成城,向造假上市公司说“不”》活动,撰写了多篇证券法律文章,先后成功代理了东方电子、科龙、五粮液、佛山照明、科苑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在证券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